学生之间相互嬉戏、玩耍造成人身伤害,责任由谁负
2019-02-19 13:26:45

【法规速递】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十)学校教师或者某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案例:徐某与蔡某是某小学同班同学。2001年12月17日下午第2节课上,徐某与蔡某互做小动作,结果导致徐某受伤。正在上课的校长接到报告,校长在询问情况后仅要求双方遵守课堂纪律,却不去了解徐某受伤的情况。课后,在该校代课的徐某母亲将徐某送医院治疗。经鉴定,徐某右眼穿孔伤,视力下降为0.3,属十级伤残。法院认为学校在课堂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并未及时采取适当的救治措施,遂判决学校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学生之间互相嬉戏、打闹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学校在这一事故中是否存在管理上的不当等过错。如果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则要为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校长在知道徐某受伤后没有及时处理,直到课后才由代课的徐某母亲将徐某送至医院,导致抢救不及时,学校明显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