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案例:某小学体育教师董某在上体育课时,学生李某没有听到教师口令,体育教师董某踢了学生李某,并打他耳光,造成该学生阴茎海绵体挫伤。为治病,该生到上海、北京几次手术,为此体育教育董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分析:教师或学校的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或管理过程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应由学校负责赔偿。因为学校的职责和任务是由教师和管理人员去履行和实现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在从事教学活动或管理活动中,他们所代表的是学校而不是自己,他们的行为也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职务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承担。体罚显然是一种违法的职务行为,因教师体罚造成的人身伤害,则应由体罚人所在的机构(学校或幻儿园)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教师或其他学校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向体罚行为人进行追偿,责令他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