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放学,学生在回家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
2019-02-19 13:34:42

【法规速递】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案例:2011年12月30日16时许,学校提前放学,小华和同班同学小悦及另一名同校一年级学生在长店村小花园内玩耍,因乒乓球被风刮到水塘内,三人即从水塘东南侧翻越护栏去拿球。在水塘东侧未结冰处,乒乓球掉进了水里,小悦站在冰面边缘取球时因冰面破裂落入水中,小华准备拿木棍救小悦时冰面再次破裂,小华随即也掉入水中。后联防人员将二人救起,小悦安全脱险,但小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小华在看到警示标志且能理解其含义的情况下,仍翻越围栏,以致发生事故,因此小华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校方实际传达过家长可以将孩子从学校带走的通知,小华父亲自始至终参加了家长会,应能看到其他家长将孩子带走的情况,因此,小华父亲存在明显疏忽,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学校在没有安排学生上课而提前放学的情况下,应当明确通知到学生的监护人。该案中,校方既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就学校提前放学一事明确通知到学生家长,亦未注意到是否所有学生均已由家长在开完家长会后带走,因此校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