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体罚也是侵权
2019-02-19 13:37:19

【法规速递】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也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案例一:2002年10月,某市第一小学三年级(1)班的学生,在一次早读课时吵闹不休,教师一怒之下,罚全班同学用胶纸贴住嘴巴,此事引起了学生家长的强烈不满,部分被罚学生的家长纷纷到教育局投诉。小孩子上课吵闹是不应该,但也不是什么滔天大罪,教师这样做,不仅使学生肉体上受到伤害,心灵上也从此蒙上一层阴影。

 

案例二:2002年11月,某镇中心小学六年级(2)班进行一次数学单元测试后,有五位同学成绩不及格,其数学教师王某罚这五位学生站到教室外的走廊上,并把试卷挂在胸口,让全校师生观看,结果造成这五位同学中有两位不肯去上学,一位学生要求转学。

 

分析: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不管是体罚,还是变相体罚,都是一种侮辱人格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未成年学生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会挫伤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伤害他们的人格尊严,导致他们与教师关系的恶化和对立。有时由于涉及人身伤害,还会造成学生家长与学校对簿公堂,导致学校与家长间的关系趋向恶化,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形不成合力,不利于双方之间协调起来共同对孩子进行良好的教育。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学校领导认为,只要能把学生的学习成绩搞上去,不管用什么方法都行,甚至暗中支持和鼓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做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体罚学生,由此可见,教师在教育学生时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而是应当遵守法律,认真履行其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