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2019-02-19 13:41:49

【法规速递】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案例:某周末,某小学六年级学生余某与同学一起到水塘边玩,余某突然提议到水塘边的电线杆上掏鸟窝,余某不顾其他同学的劝阻便爬上电线杆,上至杆顶后触电,直到导线烧断,人才从电线杆上掉下来,当场死亡。

 

分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