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案例:5月26日晚自习前,就读于大足县某中学初二的杨坚(化名)在该校初二(6)班教室外的走廊上吃面条时,同学黄波(化名)(两人平时关系较好)与他开玩笑,在其臀部打了一下,杨坚生了气,陈东(化名)因与杨坚、黄波均系好友,见状就去劝阻,杨坚误以为陈东帮了黄波,就转怒于陈东,趁陈东不备,将其刺伤。陈东受伤后,学校随即通知了双方家长,通报了情况,并安排了陈东到大足县人民医院治疗和进行了看望。后在培优补差教育活动中,学校对杨坚数次进行了教育。
分析: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杨坚未能处理好同学间的关系,遇事不冷静,致伤陈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杨坚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在该事故中,陈东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减轻赔偿义务人杨坚的赔偿责任。该事故是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自由活动、休息时间,此时是通过校规校纪、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来约束学生,无需教师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地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杨坚及其监护人提出的学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