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9日,无锡某高中收到了民事起诉状,该高中2016年2月22日在公众号转载了一篇文章,被作者授权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起诉。原告法律咨询公司认为被告违法转载文章,侵权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的合法权益,要求删除文章,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人民币。
【律师解读】
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很重要的一项财产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如: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的方式获得。本案中,学校未取得他人的授权和支付报酬转载他人文章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法院一般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侵权情节、规模等事实,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且支出保全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费用一般视为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律师建议】
【法规速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