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转载构成侵权,校方营建公众号要警惕
2023-07-03 15:00:20

【案情简介】

       2018529日,无锡某高中收到了民事起诉状,该高中2016222日在公众号转载了一篇文章,被作者授权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起诉。原告法律咨询公司认为被告违法转载文章,侵权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的合法权益,要求删除文章,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人民币。

【律师解读】

       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很重要的一项财产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如: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的方式获得。本案中,学校未取得他人的授权和支付报酬转载他人文章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法院一般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侵权情节、规模等事实,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且支出保全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费用一般视为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律师建议】

  1. 转载前需要核实相应的文章、图片等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人。有著作权人的,应当与著作权人联系,并支付所需要支付的使用费。若作品并无著作权人,或者作品即为运营方原创或者运营方员工职务作品,需要核实作品是否侵犯其他在先权利。
  2. 转载时不仅要如实署名,而且要按照著作权人的要求,披露首发网站或者原文网址,以避免著作权人的追索。
  3. 学校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一些原创文章的时候,也要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

【法规速递】

  1.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有线或者无线的信息传输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上网传播、供人使用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2.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