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及其司机应当具备怎样的资质条件
2019-04-03 16:40:17

【案情简介】

       20111116915分许,某幼儿园一辆运送幼儿的校车(核载9人、实载64人),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22人死亡、17人重伤、8人轻伤、17人轻微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校车严重超员,在大雾天气下逆向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该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存在车辆违法严重超载以及有关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方面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监管有漏洞等突出问题。     

【律师解读】

       201245日国务院颁发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校车及其司机需要具备的资质条件(见法规速递)。本案中,该校车属于擅自改装的车辆,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自然也就没有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该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还存在超载和超速等严重违规行为,并不符合校车驾驶资格。因此,使用违规校车和司机的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建议】

  1. 学校要严格审核校车驾驶人资质,坚决不聘用不符合校车驾驶资格者。
  2. 对于需要校车接送的学生,学校严禁使用没有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
  3.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对校车司机的监督和管理。
  4. 学校平时要经常向老师、家长普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共同做好校车安全工作。

【法规速递】

  1.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