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学校超市签合同要注意什么?
2023-07-03 15:00:20

【案情简介】

       201610月的一个夜晚,河南省许昌市某职业学院发生了一起因饮酒引发的恶性案件。李某等6名学生相约在宿舍喝酒并从学校超市购买了白酒、花生米等零食。并邀请前来宿舍借热水的张某一同喝酒,一直喝到深夜。整个饮酒过程中,学校管理人员并未发现。次日上午,喝醉了的张某一直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最终被诊断为脊髓炎高位截瘫。20185月,张某的父母把学校、学校超市、一同饮酒的6名学生一起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学校超市、一同饮酒的6名同学分别承担65%5%15%的责任。

【律师解读】

       张某等6名同学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张某等同学所在的学校对他们在宿舍聚集饮酒的举动毫无察觉,显然是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同时,学校在没有制止学校超市经营酒品方面也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因此,学校需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此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超市在向他们卖酒时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知道他们是未成年人仍然向其卖酒。二是,不知他们是否成年向其卖酒。然而,不管是哪一种情形,超市的做法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其承担5%的责任是合理的。

【律师建议】

  1. 学校在与校园超市签订合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校园超市不得向未成年出售酒水、剧毒玩具、三无产品等物品。
  2. 学校要加强后勤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学校超市有无违反合同约定。

【法规速递】

  1.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