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的一个夜晚,河南省许昌市某职业学院发生了一起因饮酒引发的恶性案件。李某等6名学生相约在宿舍喝酒并从学校超市购买了白酒、花生米等零食。并邀请前来宿舍借热水的张某一同喝酒,一直喝到深夜。整个饮酒过程中,学校管理人员并未发现。次日上午,喝醉了的张某一直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最终被诊断为脊髓炎高位截瘫。2018年5月,张某的父母把学校、学校超市、一同饮酒的6名学生一起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学校超市、一同饮酒的6名同学分别承担65%、5%、15%的责任。
【律师解读】
张某等6名同学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张某等同学所在的学校对他们在宿舍聚集饮酒的举动毫无察觉,显然是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同时,学校在没有制止学校超市经营酒品方面也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因此,学校需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此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超市在向他们卖酒时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知道他们是未成年人仍然向其卖酒。二是,不知他们是否成年向其卖酒。然而,不管是哪一种情形,超市的做法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其承担5%的责任是合理的。
【律师建议】
【法规速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