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去年5月,北京市某私立中学为地理课教学的需要,组织该校学生到石花洞风景名胜区、潭柘寺进行游览参观,此前该校曾向家长发信告知此项活动。该校学生石强的母亲在接到家长信后表示同意。后学校又与北京市某旅行社签订协议,由旅行社为此次游览提供旅游服务,并为旅游者购买了保险。活动前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
活动中学校安排了10名教师和校医随行,旅行社也派了2名导游,但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当石强步行至石花洞地下三层时,因地面有些湿滑,石强摔倒。后石强被工作人员抬出洞外,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胫骨骨骺分离”。事发后,在赔偿问题上石强的家长与校方及旅行社、景区管理委员会未能达成协议,石强遂将上述三家单位告上了法庭。
分析:在此次游览活动中,石强受伤地点洞内的灯光、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情况符合开业要求,地面因景区的特殊环境所致虽有些潮湿,但旅游者只要谨慎行走,合理注意,即可避免滑倒而可能导致的人身伤害。旅游社派二位导游提供旅游服务,并为游客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也无过错责任。
因石强未满18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及在活动中,与校方形成临时性的特殊监护关系。但学校在活动前征求了家长意见,并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在整个活动中有10名教师、校医随行组织看护学生,已尽到监护之责。学校知道石强腿部曾患疾病,但石强在游览时身体并无不良反应,且受伤地点并非危险路段,故学校虽未有教师在该段照顾石强行走,也不存在履行监护之责时未予以必要注意的过失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这是一次意外事件,三名被告对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可免除民事责任,驳回了石强的诉讼请求。
可见,学校组织旅游有事故发生并非必然承担责任,但必须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安全,并告知家长。首先,应当向家长分发告知书,告知旅游项目、费用、旅行公司、路线、保险购买、常见问题、特殊疾病处理方式等内容,并由家长签字,说明学生有无不利室外活动及远途活动的疾病,是否同意学生参加旅游。其次,要为学生购买保险,也可由旅行公司购买保险。再次,旅行公司必须是有资质的公司,最好能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旅行公司,并告知家长。最后,在与旅行公司以及和学生家长签订的同意书中,要明确责任的承担,具体哪些情况下学校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