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扰乱秩序,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019-01-17 18:55:26

[法规速递]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蒋某是个独生子,6岁那年因为淘气不小心从二楼摔至地上,造成头颅前骨破裂,经医院抢救

      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头颅前骨不能硬化,该处颅骨软如皮肤、如豆腐,只要用手轻轻一按,则会陷及脑浆,因此蒋某成为残疾人。

蒋某却认为自己有威信,是“大哥”,经常在校园里滋事。某日晚,蒋某骑着自行车经过校门口,该校- -名白头发老师看蒋两眼,蒋某认为这个老师看不起他,就动手殴打林老师,被旁人劝住,林老师乘机避开。蒋某随后找了一根木棍,冲到教师宿舍楼,用脚踢坏教师宿舍门,用木棍打碎宿舍窗户玻璃。蒋某被当场抓获。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受到了刑罚制裁。

 

分析:所谓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在客观_上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伤) ;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多次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般是指造成商店、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的营业不能正常进行,交通堵塞,公私财产受较大损失等)。有上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