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学校如何处理
2023-11-22 16:13:55

[法规速递]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案例: 2011年小学教师余某因在学校管理学生过程中不慎跌倒,导致腿骨骨折,于是向学校申请办理工伤事宜,但学校认为是由于余某自身不小心才导致受伤的,因此迟迟不予办理,最终,在事故发生两个月后,工作人员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替他申报工伤,但是由于申报工伤已超过了规定时限,医疗费无法报销。?

 

分析:虽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即使用人单位超过30日未向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仍可在一年内自己向社保局提出,但根据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单位若未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报销。

      而工伤事故发生初始,往往是发生医疗费用额度最大时,用人单位一旦超过了30日再申报,只能报销这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初始的费用就无法报销了。因此,学校教师一旦发生事故,校方应当立刻向社保局报告,如果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汇报的,也要在30日内向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会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另外,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以延长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