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在编教师,学校以没有教师资格证为由辞退该教师,是否可行
2019-02-19 10:49:35

【法规速递】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教人〔1995〕110号)

 

案例:教师王某通过考核进入某学校任职,并且属于在编教师,但是在工作8个月后,学校告知王某,由于其没有教师资格证,不具有任职资格,因此决定辞退王某。

 

分析: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师法》明确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历史情况,存在一部分无资格证,却有丰富教学经验的老师,对于这个群体,我国也规定了相应的过渡办法,对于案例中,王老师的情况,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王某是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那么学校可以在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后将其辞退,但是如果是学校为了规避新劳动法的相关要求,那么王某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