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假”请假,学校不担责
2019-02-14 15:50:07

      随着升学压力的增大,假期对学生来说便是难得的宝贵休息时间,而请假也是增加额外休息时间的最好途径。所以许多学生就挖空心思想着如何“假请假”,殊不知是真害了自己。

案例简述:

     小蒙和小陈是乐平县源头镇某中学的初一学生。该中学系寄宿制学校,为更好地管理在校学生,学校给每个寄宿生发放了一本请假本,并对学生的请假制度、请假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其中一条便是学生请假离校必须有班主任的签字。

      2009年5月的一天下午,小陈因要回家拿衣服,向班主任陶老师请假,老师在请假本上签字批准。小蒙得知小陈被老师批假回家拿衣服后,便要求在老师已签字批假的小陈的请假本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小陈没有反对。二人出校门时,门卫邱某检查请假本时提出了疑问,小蒙谎称自己的请假本已经用完,只得跟小陈共用一本。门卫便对两人予以放行。

      结果二人在返校途中遇到同学小李,3人决定先不回学校,一起下河洗澡。小陈和小李在河边洗脚,小蒙独自一人走到河中间,结果意外溺水身亡。小蒙父母伤心欲绝,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将学校告上法庭。

律师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小蒙的离校是其违反了学校的请假规定,在小陈的请假条上作假,以非正常手段离开学校,脱离学校管理;离校后明知下河洗澡会有危险,仍然到危险水域洗澡,结果导致溺水身亡。学校并无管理缺位的问题,所以也不必承担因未尽管理职责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而小蒙的身亡则是由于其的进入危险水域的戏水行为所导致的,故其死亡与学校并无因果关系,并且在小蒙不见了以后,学校也进行了搜寻,在小蒙溺水后,学校也组织了搜救,可见学校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的职责,并不需要对小蒙的溺水承担责任。

      有人认为一旦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即把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学校成为监护人。发生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实际上,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学校有对未成年在校读书的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但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因此而转移给学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监护是基于身份产生的民事权利。当未成年人无父母或其他亲属作监护人时,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单位,才可能成为监护人。即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有特别的约定,接受了监护委托的,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人责任。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形成以教育和管理职责为核心的教育法律关系,而非民法意义上的监护责任。

      但是面对这样一个年轻的生命的枯萎,学校包括老师应该都是伤心并自责的。学校只要多做一点,这样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当门卫发现问题请假条时,及时与班主任老师联系,确认请假条是否有问题,也许只是多打一个电话的功夫,就可以挽救一条年轻的生命。在“请假”这样一个问题上,学校有很多可以额外努力的空间。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手机成了很多人沟通交流的工具,很多人中就包括了老师和家长。有这样一个例子孩子假冒家长的名义用手机给老师发短信请假,然后跑出去玩耍,结果发生事故身亡。我们先不论这是谁的责任,学生用欺骗的方式获得的所谓的“自由空间”,其实是危险的空间。在这段时间里学生处于一种管理的真空状态,由于他们的心智不成熟,很容易发生危险。如何避免这样危险的“自由空间”,学校在请假制度方面应当作出更周详的规定。

 

律师建议:

  1. 学生请假要“口对口”,当老师面对学生家长的短信、微信请假时,一定要打电话与家长核实,而不是通过纯文字的方式。

  2. 中小寄宿制学校的学生请假离校要“人对人”,当学生在学校发生突发疾病或者其他事件而离校回家时,最好是由老师将学生交到家长的手中,而不是放任学生自行离校。

  3. 当学生短时请假外出时,应当采用一人一条的方式,写明外出理由,以及归来的时间,由门卫负责具体执行。发现问题假条应当及时联系老师,从而避免危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