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案例一:沈某系盐城某小学的二年级学生,家长安排其在外代伙。放学后,班主任根据学校规定,将学生送至校门口等家长接回。因未见到自己的代伙阿姨,沈某便与郑某回到教学楼二楼如厕。如厕后,厕所门打不开,沈某在郑某的帮助下爬上厕所西墙的窗户上叫人。结果无人应答,沈某在下来的过程中不慎跌落窗外水泥路面。沈某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沈某及其监护人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学校对沈某没有尽到完全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对学校的生活设施没有尽到完全的检查和管理义务。判决学校承担60%的责任,赔偿沈某30124.26元。
案例二:道某与张某均系徐州某中学初二学生。2015年9月7日下午放学后,该班同学在记录当天的作业,道某与杜某在教室打闹,道某爬上张某课桌,张某欲将道某从课桌上拉下,结果道某反方向跳下后落地受伤,花费医药费30786余元。道某将学校和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认为,学校未在放学后采取有效的学生管理措施,具有一定的管理过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学校赔偿道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3995元。
问题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发生在刚放学,学生还滞留在学校里的时候。第一个案例中,沈某本应当在老师的带领下离开学校,但是其并未离开,而是回去上厕所,结果被锁在了卫生间,其不得不作出爬墙等危险动作。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将学生送到校门口后,就放松了警惕,学校厕所也未被检查即锁上、放学后学校也未安排老师进行巡视检查,导致沈某呼救无门。第二个案例中,放学后,老师即离开了教室,并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导致教室秩序在这是发生混乱,引发了道某的摔伤事故。这两个案例都是学校忽视了放学后一小时这样一个重要时间点的结果。
放学了,并不意味着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终结,只要学生还在校园内,学校即应当负有与上学时同样的职责。然而放学后,不论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意味着休息时间的到来。忙碌了一天的老师也终于可以放松休息一下了,这是人之常情,但是就是这样稍微放松了警惕,就导致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所以校方尤其需要警惕放学后的一小时,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首先,要对中小学校进行区分处理。对于小学来说,可能需要由老师带领学生走出学校,等待家长来接。在这个过程中,老师要注意二次点名和“手递手”。在班级排队时要注意点一次名,将学生带到校门口时要再点一次名。将学生交到家长或辅导班人员的时候,要注意“手递手”,避免出现学生跑丢或者被冒认的家长带走的意外。面对中学生的时候,就不需要老师带领着前往校门口了,但是放学后需要老师自己或安排学生在教室内维持秩序,等待学生都离开了以后,才可以离开教室。
此外,都需要采取的措施是,在校园内安排老师或工作人员定时巡视,同时对学校的校医来说,应当推迟一小时结束工作,保证在这段时间发生意外,学生可以得到及时的医疗帮助。当然这是对于非寄宿制学校而言,对于寄宿制学校,由于学生在校内住宿,延长了学校的责任时间,所以应当安排好校医值夜班,避免学生在夜间突发事故而得不到医治。
只有完善各项管理措施,预先做好防范措施,才能安然度过放学后这“危险的”一小时。
建议:
1. 小学生放学后,需要由老师带领走到校门口,注意两次点名和“手递手”式交付。
2. 中学生放学后,老师须管理好教室内的秩序,避免危险的发生。
3. 放学后需安排教职工在校内定时巡视,在关门时也要确认是否还有人员在。
4. 校医应当推迟结束工作时间,保证学生发生事故可以及时得到救助。寄宿制学校应当安排校医值班员,保证学生夜间也能得到医疗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