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看点多!校园欺凌防控、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强制报告……
2019-10-24 14:13:51

近年来,校园霸凌、性侵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屡屡见诸报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10月21日下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审议。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修订草案增加了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校园欺凌防控制度等内容,回应社会关切。

图源 | 东方IC

 

条文扩容近两倍 

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7年迎来首次“大修”。修订草案在章目编排及条文顺序上进行了调整,坚持增改删并举,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对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作了规定。

 

在“网络保护”章节,修订草案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在“政府保护”章节,明确了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主体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强制报告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修订草案吸纳有关党政部门、专家学者的建议,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修订草案还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突出家庭教育;增加监护人的报告义务;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监护制度。

 

针对校园欺凌增设具体措施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修订草案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的保护义务。

 

“教书育人”方面主要是完善了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

 

“安全保障”方面主要规定了校园安全的保障机制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增加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

 

针对校园欺凌现象,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

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大环境,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修订草案增加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拓展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对净化社会环境提出更高要求;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实现司法环节

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

 

就在2018年,媒体曾广泛关注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北方某省一农村小学教师多次对7名幼女学生实施猥亵、强奸,同年6月,由最高法召开审判委员会审议此案,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列席会议并发表了意见,这堪称“天团级审判”,也亮出了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鲜明态度。

 

修订草案细化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专章和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强调司法机关专门化问题,同时补充完善相关规定,以实现司法环节的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

主要包括:

设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制度,

细化规定中止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

规定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

细化了法律责任以增加法律刚性,并对本法提及的特定名词进行解释。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柳杰 |编辑:吴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