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儿童节,最好的礼物是法律的保护!
2020-06-08 15:38:32

国际儿童节(又称儿童节,International Children's Day)定于每年的6月1日。为了悼念1942年6月10日的利迪策惨案和全世界所有在战争中死难的儿童,反对虐杀和毒害儿童,以及保障儿童权利。

 

它是为了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抚养权,为了改善儿童的生活,为了反对虐杀儿童和毒害儿童而设立的节日。

 

那么,法律是如何保护儿童的呢?

 

 

01

未成年人的概念

 

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公民,我国的法定成年年龄为十八周岁。

 

02

什么是未成年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奷、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03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收养法》。

 

 

04

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原则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05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哪些

 

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社会、学校相互配合,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有可能把孩子推离正确的轨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小学生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个方面。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06

侵害未成年案件强制报告

 

2020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会签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公布,共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什么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

 

第二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07

未成年保护法修订草案

 

近年来,校园霸凌、性侵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屡屡见诸报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19年10月21日下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审议。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修订草案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校园欺凌防控制度等内容,回应社会关切。

 

图源 | 东方IC

 

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7年迎来首次“大修”。修订草案在章目编排及条文顺序上进行了调整,坚持增改删并举,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对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作了规定。

 

网络保护

 

在“网络保护”章节,修订草案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政府保护

 

在“政府保护”章节,明确了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主体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针对校园欺凌增设具体措施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修订草案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的保护义务。

“教书育人”方面主要是完善了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

“安全保障”方面主要规定了校园安全的保障机制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增加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

针对校园欺凌现象,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

从业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大环境,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修订草案增加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拓展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对净化社会环境提出更高要求;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实现司法环节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

就在2018年,媒体曾广泛关注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北方某省一农村小学教师多次对7名幼女学生实施猥亵、强奸,同年6月,由最高法召开审判委员会审议此案,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列席会议并发表了意见,这堪称“天团级审判”,也亮出了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鲜明态度。

修订草案细化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专章和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强调司法机关专门化问题,同时补充完善相关规定,以实现司法环节的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

 

主要包括:

设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制度,

细化规定中止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

规定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

细化了法律责任以增加法律刚性,并对本法提及的特定名词进行解释。


 

不断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为每个孩子的成长保驾护航!当然,未成年人保护事业道阻且长,需全社会共同努力!

愿每个孩子都能快乐地成长!

六一儿童节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