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一小学老师沉迷做微商,被家长举报!立案查处
2020-09-27 12:12:09

“孩子老师沉迷于做微商,朋友圈里全是广告,这样的老师还有心思教书吗?”

“你看,上午9点正是上课时间,也在购物群里发广告。一天发几十条,老师自己赚钱不亦乐乎,可我们家长心都在颤啊。”

6月29日,几位学生家长拿着一沓微信截图证据材料来到浙江省乐清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投诉反映。

接到举报后,该组联合市教育局机关纪委迅速行动。经查,自2018年年底起,虹桥二小教师王某(党员)在网络某交易平台从事微商经营活动,通过推荐产品赚取提成。2020年2月开始,通过微信朋友圈从事一种名为“X教授”减肥产品的网络营销活动。王某在上班时间也开展微商兼职经营活动,部分学生家长由其介绍加入微信购物群或实际购买产品

 

由于违规从事“微商”经营活动,王某受到立案查处

温州市纪委官方网站截图

当地纪检部门负责人说的很明白,上级教育部门有明确指示,中小学公办教师不能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

一则,老师做微商耗时间耗精力费心思,影响教学;

二则,微商的营利手段主要靠交际圈,一旦老师做起了微商生意,家长买不买都心累。

 

为什么老师做微商不行?

有的老师会提出疑问:为什么其他职业做微商都没事,偏偏老师做微商不行?

教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教师经营微商会影响教学。因为微商是全天候的弹性工作,这就让这一兼职形态与传统的工作模式之间产生了矛盾,经营者每天需倾注大量时间推介商品和服务顾客,教师兼职做微商,或多或少都会分散工作精力,损害教学投入。教师王某经常在上班时间开展微商经营活动,明显影响本职工作,这就是失职了。

教师做微商,不免给人一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感觉。微商盈利的手段主要靠交际圈,而鉴于老师和家长间的关系的微妙,老师一旦开始经商售货,难免吸收学生家长成为客户,就免不了有些家长搞“情感投资”,或者被“绑架消费”。所以,反对老师做微商,涉嫌利益输送是主要原因之一

 

从法律法规看,老师也不适合从事微商

首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处分

此前,教育部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划定了教师对有偿家教、礼金礼品、推销等的“红线”。教育部也规定了教师不准办补习班。虽然对于能否从事微商在内的其他兼职无明确规定,但仔细想想不难知道,教师从事微商比办补习班、有偿家教性质要严重,毕竟补习班、家教还是和教师本职工作相关的

另外,在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规定,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等,都将被视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视情节轻重,当事老师将被予以处罚。

2017年修订的《直销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被招募为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吊销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对于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有地方明令禁止老师从事微商活动

据了解,我国已有地方明令禁止老师从事微商活动。

2017年,福建省晋江市教育局就曾发文,禁止全市范围内的教职员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并要求下属各学校启动“自查自纠”,同时开通家长举报热线。

2018年,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出台《家校网络交通平台“五要五不要”管理规定》五不要中第四条:与工作无关的言论、图片、链接等信息不要发,如商业广告或商品营销,严禁教职员工成为“微商”,避免“广告群”的出现。

 


 

部分内容整理自: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