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与安全亮点解读,老师们要知道!
2020-10-29 12:08:57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修订工作以来,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10月第一次审议、2020年6月第二次审议、2020年10月第三次审议,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此次修订,具有很强的实践特点和时代特点,着力回应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切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迫切需求,与《民法典》、《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修订制定做了很紧密的衔接,吸纳了近年来国家发布的涉及监护、学生欺凌、校园安全等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法规规章的最新理念与探索成果。

修订过程中,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吸收了多方意见,不仅在法律体例结构上进行了重大调整,增设“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专章,而且在具体法律条款上也修订得更加完善、充实,做出了很多创新、细化、操作性强的规定,亮点颇多。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涉及学校保护和校园安全方面的内容主要规定在总则、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网络保护和法律责任等各章中。

一、明确学生欺凌定义,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并从制度、教育培训、处置处理等方面规定学校责任

校园欺凌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此前对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的依据主要是教育政策法规规章。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室发布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2016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委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防治校园欺凌问题提出了系统性的解决措施。但是在法律层面还没有关于防治学生欺凌问题的专门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此次修订,将这些政策法规规章的一些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进一步作了修改和完善。

一是立法确定学生欺凌的定义。在附则部分明确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二是从建立制度、教育培训、立即制止、及时通知、对学生的保护与管教和处理、对监护人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规定了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第三十九条)。该规定有助于学校建立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更好地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问题。具体来说学校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

1.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2. 学校要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3. 学校发现学生欺凌行为后应当立即制止;

4. 学校应当通知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学生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5. 学校应当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甚至严重案件的旁观者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6. 学校应当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7.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性教育写入法律,立法要求学校幼儿园建立和完善预防、处置性侵案件相关制度

针对备受家庭、学校和社会关注的性侵害未成年人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如何预防和处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将一些成熟的实践探索通过研究、总结,写入法律,规定了一些新的具体制度。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社会保护中,在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内容后增加规定禁止性骚扰。

2. 发现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后要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 要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5. 司法保护中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6. 规定侵害人身权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制度。学校、幼儿园招聘教职员工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并且应当每年定期对教职员工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第六十二条)。该条针对性侵案件再犯率高和校园性侵害往往受害人数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规定了源头预防措施,切断有潜在危险的人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为保障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查询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政府保护一章中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九十八条)。

此外,在司法保护一章,为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增加规定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学校也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在日常的教育保护方面对未成年人多给与关注、保护其隐私,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

 


 

三、重视对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保障

1. 要求学校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2. 生命教育写入立法,预防自杀事件,重视心理健康教育。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第九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3. 重视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的保护。第二十七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4. 关注留守和困境未成年人学生。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5. 严格教职员工准入和师德培训,防范来自教职员工的侵害。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6. 不得加重学习负担,保障学生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第三十三条规定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四、多方面规定强化校园安全

针对学校幼儿园在校园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安全制度、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的问题,在学校保护、政府保护、法律责任等章中强化了校园安全问题,不仅涉及到学校的法定职责,也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1.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2. 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

3. 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

4. 保障校舍、设施安全。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第八十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5. 保障集体活动安全。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6. 保障校车安全。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7. 制定紧急预案和组织演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8. 立即救护受伤学生。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9. 及时通知监护人和履行报告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强调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立即救护,妥善处理的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0. 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九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疫苗预防接种进行规范,防治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做好伤害预防和干预,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11. 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第八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12. 维护校园周边安全。一是在政府保护中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在社会保护中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的经营场所。例如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五、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1. 规定学校和各级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三条)。

2. 规定对辍学学生的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政府保护一章中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3. 规定各级政府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尤其对于残疾未成年人接受教育问题,在第八十三条规定基础上,第八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4. 规定学校禁止商业行为。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六、预防未成年学生网络沉迷和网络安全风险

1. 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保护一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2. 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第六十九条规定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 对学生携带手机问题做出规定。第七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4. 与家长共同教育引导学生沉迷网络问题。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5. 发现网络侵害未成年人及时报告。第七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除上述内容之外,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增加了学校在法治教育、劳动教育和反对餐桌浪费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例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学校保护与校园安全管理的内容,不仅涉及到学校、幼儿园的相关责任,还包括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社会保护的内容,并扩大保护范围,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学校保护一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增强法律的刚性,《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强化了违反学校保护与校园安全等方面规定的法律责任,督促学校、幼儿园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履职、落实法律规定,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友好的学校、幼儿园学习生活环境。

 


 

来源: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