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着你
2023-06-05 04:08:16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中旬乔某经人进入A学校工作,岗位为水电工,期间双方为签订劳动合同。因学校无相关编制,四个月后经学校介绍,乔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劳务派遣者被派遣至A学校从事水电工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为乔某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其工资。2011年至2019年期间,劳务派遣公司先后与乔某签订了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2019年3月31日,劳务派遣公司向乔某发送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通知,乔某在该通知书签收回执上签字,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乔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后续处理

1. 2020年4月17日,乔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A学校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的劳动关系;请求A学校支付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交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的社会保险费。庭审过程中,乔某提供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的银行流水,证明期间学校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报销各项材料费用等。A学校代理人确认双方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的劳动关系,但认为乔某提出的二倍工资的请求已过1年仲裁时效。关于补缴社保的请求,代理人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了代理人的答辩意见。

 

2.乔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20年7月27日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代理人答辩意见同仲裁答辩意见一致,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一审判决后,乔某未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三、律师评价

这是一起劳务派遣员工与学校之间因劳动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历经仲裁与诉讼两个阶段,在成诉前,学校曾与乔某进行多次协商沟通,但均无果。可以说学校为解决此事耗费了巨大的心力,在委托代理人后才有所解脱。之所以会形成诉讼,主要原因在于学校此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法律风险很大。

 

四、律师建议

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即便是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务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务必亲眼见到劳动者在学校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字。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3. 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