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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家长请注意!风险提示来了!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近期受到广泛关注的儿童智能手表、激光笔、电动自行车头盔、萝卜刀、火漆印章5类产品消费提示和风险提示。希望通过介绍产品选购和使用常识,帮助广大消费者科学购买和使用相关产品,防范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 PART.01 儿童智能手表风险提示 儿童智能手表是供3岁至14岁儿童使用的带有提醒、通话、定位等功能的手表,近年来受到家长和儿童的青睐。 (一)选购 1.查看重要信息。注意查看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安全警示标识等产品信息。具有通话功能的儿童智能手表,检查产品包装是否标明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进网许可证号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许可号(CMIIT)。建议购买标明执行标准为GB/T 41411-2022《儿童手表》的产品。 2.查看外观。产品外观应无划痕、毛刺、锐边等影响安全佩戴和使用的缺陷;字符图案准确、清晰,无明显瑕疵;表壳体牢固,无明显间隙。 3.按需选择。选购时注意查看儿童智能手表是否具有防水、防震功能,软件是否具有社交功能等,应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产品。 (二)使用 1.使用产品前,需仔细阅读说明书的注意事项,了解安全使用提示。 2.佩戴时,尽量避免磕碰跌落。如发现电池挤压变形、异常发热、破损或异物刺穿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3.手表充电时,应避免使用;充满电后,及时拔掉充电器。 4.为保障信息安全和支付安全,家长应通过“家长控制功能”管理儿童使用产品的情况。 PART.02 激光笔风险提示 激光笔是一种利用激光发射来进行指向的工具,常用于课堂教学、会议讲解等场合。 (一)选购 1.注意查看产品标识中厂名厂址、产品名称、警示说明、执行标准等信息是否齐全,拒绝购买“三无”产品,并保留购物凭证。 2.仔细查看产品的激光规格信息。激光按照危害程度从小到大分为1类、1M类、2类、2M类、3R类、3B类、4类。最好选购激光辐射类别为3R类及以下的产品。对于非专业使用人员,请勿购买3B类及4类大功率激光笔。 3.避免购买激光笔作为儿童玩具使用。 (二)使用 1.仔细阅读产品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产品宣称用途使用。 2.使用时避免照射人体眼睛和皮肤,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伤害。 3.如发现激光笔笔杆发烫,需立即停止使用。 4.办公或教学用激光笔,应放置在儿童无法触及的地方。 PART.03 电动自行车头盔风险提示 电动自行车头盔是在事故中降低乘员头部伤害的装具,一般由壳体、缓冲层和佩戴装置组成。 (一)选购 1.选购专用头盔。驾乘电动自行车时应佩戴专用头盔,不要购买和使用自行车、滑板、轮滑等运动头盔或安全帽替代电动自行车头盔。 2.查看重要信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注意查看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执行标准、产品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使用说明等信息是否齐全。优先选购执行标准标注为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新标准的头盔,且购买时应向商家索取发票等有效凭证。 3.检查外观及结构。选购时,注意壳体应坚固平滑、边沿圆钝,无不合理凸出物。缓冲层应手感密实无异味。外表面最好有反光材料,以便在光线不佳时,容易被识别,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4.提前试戴试用。要根据头围尺寸选择合适规格的产品,头盔应与头部贴合,佩戴稳定舒适并具有足够的视野,重量不宜过重。注意头盔的壳体和缓冲层要能够覆盖额头至后脑的主要保护区域;佩戴装置应牢固,且不会因为误操作而被打开。如果有护目镜,应有卡槽等定位功能,打开后不应自行滑落。 (二)使用 1.正确佩戴。使用前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按照说明书中的使用条件和佩戴方法正确使用,按要求确认头盔是否戴牢、系带是否紧实、卡扣是否松动等。 2.注意保管。日常存放时避免长时间暴晒。在清洁时,不要用有腐蚀性的溶剂擦洗头盔外表面。 3.定期更换。头盔如果发生过一次较大撞击事故,应停止使用。若产品说明书中有建议使用期限,超过期限应及时更换。 PART.04 萝卜刀风险提示 萝卜刀是一款通过自身重力实现刀体滑动的仿刀玩具,近期在学生群体中广为流行。 (一)选购 1.注意查看产品标识中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执行标准等信息是否齐全,拒绝购买“三无”产品;应选购产品或包装上有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的萝卜刀产品。 2.不要购买刀锋尖锐、手指可触及部位有锐利边缘或毛刺、部件装配不牢固的萝卜刀产品。 3.仔细阅读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的适用年龄、使用说明、警示内容等相关信息,根据儿童年龄等情况选购产品。 (二)使用 1.仔细阅读产品说明和注意事项。按照产品使用说明正确玩耍。 2.避免在追逐打闹中使用。避开眼睛等身体重要部位,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伤害。 3.对于年龄较小还没有形成安全意识的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应加强监护并正确引导。 PART.05 火漆印章风险提示 火漆印章是指通过加热将蜡等物质熔化后,用印章按压成各种造型的产品,主要包括加热器具、熔蜡勺、彩色火漆蜡粒、印章头等部件,近年来在儿童群体中广为流行。 (一)选购 1.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产品。注意查看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执行标准、产品检验合格证等信息是否齐全,避免购买“三无”产品。 2.选购时仔细阅读适用年龄和安全警示说明。了解加热方式,选择具有防烫保护设计的产品。如果儿童年龄较小,尽量避免选择以蜡烛等明火方式加热的产品。 (二)使用 1.使用前,仔细阅读说明书。了解安全使用提示,需有成年人全程监护陪同使用。 2.需选择通风良好的场地,确保桌面牢固耐热。对于使用明火加热的产品,需远离易燃物品。 3.使用时,手不要触碰加热器具、熔蜡容器等部件的金属部分,防止烫伤。不要将非产品配件或易燃物放置在明火上,避免发生火灾。 4.使用后,产品应及时收纳。避免幼童误吞误食形似糖果的蜡粒,发生窒息等危险。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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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外培训,有新规!
近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将于2023年10月15日起实施。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表示,“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损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共6章44条,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对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等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办法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3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办法还提出,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跟小编一起看《办法》全文——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五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责令停止招收学员; (四)责令停止举办; (五)吊销许可证件; (六)限制从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县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 第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九条 对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对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先行发现线上校外培训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机构审批地或者违法主体所在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条 两个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受移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权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 上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将某个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已经超过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 (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六)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 (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 (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三)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 (四)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五)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六)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 (七)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校外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当事人; (二)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八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开展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培训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宣传资料、花名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六)项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三十二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并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前,应当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应当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终结,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对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之前集体讨论决定。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载明有关内容,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一)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对于重大违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提出办理要求,督促下级部门限期办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查处情况等逐级上报。 第四十一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制止措施的; (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三)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四)有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来源:教育部官网、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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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秋、国庆安全教育告家长书》,老师转发给家长!
尊敬的家长: 您好!金秋九月,丹桂飘香,在这个丰收的季节里,我们即将迎来中秋佳节和祖国74华诞。浓情中秋,欢度十一,双节同庆! 为了让您的孩子度过一个充实平安的假期,学校方面已加强学生的假期安全教育,也希望您能落实监护责任,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与监管工作。 请各位家长积极配合做好以下安全教育与监管工作: 一、预防疾病 秋季是传染性疾病的高发季节。目前,流感、新冠、咽喉炎等疾病流行。孩子抵抗力较弱,一不小心就中招,家长们要格外注意。 (1)进入秋季,天气转凉,家长要注意提醒孩子随着气温的变化增减衣服。 (2)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毛巾等遮住口鼻然后洗手,尽量避免触摸眼睛、鼻或口。 (3)建议家长不要带孩子去人群密集、空气流通性差的地方游玩。 (4)多带孩子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5)室内勤通风,规律作息,均衡营养,避免过度劳累,保持自身免疫力。 二、防范溺水 凉爽的秋季是户外玩耍的好季节,假期要注意孩子外出不要到水边玩耍,不靠近海边、水库、池塘、水井、石坑、河道等各种危险水域。 01 教育孩子做到六不准: (1)不准私自下水游泳; (2)不准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 (3)不准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队的情况下游泳; (4)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5)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 (6)不准擅自下水施救。 02 家长要做到“四知道” 知道自己的孩子去哪里、和谁去、去干什么、什么时候回来。 温馨提示:家长带领孩子进行水上活动时,要时刻关注孩子动向,防止意外发生。 三、交通安全 时值假期出行,车流人流汇聚,交通安全风险增大,家长要告诉孩子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 (1)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翻越隔离栏。 (2)行走或骑车时不看手机、不听音乐。 (3)不在马路边或车辆盲区内玩耍打闹。 (4)未满12周岁不骑自行车,不使用成人手机开启并骑行共享单车。 (5)自觉遵守轨道交通、公交车乘车规范。 (6)乘车系好安全带,不坐副驾驶座。 四、食品安全 假期,人们外出赏景、品尝美食等旅游出行呈现小高峰。随着气温开始转凉和季节性食品大量上市,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一定要注意饮食安全,防止病从口入。 (1)不购买过期、变质、有异味的食物和“三无”食品。 (2)不吃变质饭菜和不干净水果。 (3)不喝生水。 (4)不吃来历不明的水果、野果和食物。 (5)不吃野生菌等高风险食物。 (6)不买无证摊点出售的食品。 五、 居家安全 孩子大都不具备独自居家能力,需有成年人进行看管。同时,也要做好孩子的日常居家安全的教育,避免意外的发生。 (1)不在飘窗或阳台上玩耍。 (2)不用湿手或湿布触碰家用电器。 (3)不给陌生人开门。 (4)不往窗外抛物。 (5)规范使用燃气设备并注意开窗通风。 (6)不玩火,发现火情,及时拨打119。 六、 网络安全 孩子在假期居家过程中,容易贪玩手机、沉迷网络,家长要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引导孩子适度娱乐。 (1)约束时间:国家已限制孩子每周只能玩3小时游戏,家长也要和孩子约定好使用手机的时间和次数。 (2)限定内容:少玩游戏,少刷抖音,少看直播,可以借助互联网来学习,拓展自己的知识面。 (3)预防诈骗: ①不能在任何不可信的网站上留下真实的个人信息; ②不能告知他人自己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及密码、手机验证码等; ③不能在网络中随便充值、转账、打赏,一旦涉及金钱交易要先取得家长的允许。 (4)加强陪伴:利用节日陪孩子读书、锻炼、看展等,丰富孩子的课余生活,避免孩子沉迷网络。 七、旅行安全 假期如果选择出游,关注天气变化,合理安排出行计划。 (1)不去尚未开发、开放的景点旅游。 (2)选择正规、信誉好的旅行社旅游,并签订旅游合同、购买相关保险。 (3)学习并掌握车辆、轮船、飞机等突发意外的自我保护知识和处置常识。 (4)入住酒店时,及时了解消防逃生通道,索取酒店联系卡。 (5)不在设有危险标志处停留,不在禁拍处拍照、摄影。 (6)了解并尊重旅游地风俗、禁忌。 八、心理安全 双节期间,是增进亲子关系的好时机,家长可利用这几天的时间与孩子交流新学期的学习和生活,了解孩子在校思想状况和日常表现,关注孩子心理健康。 (1)家长要合理调节自己的负面情绪,不将负面情绪随意发泄给孩子,以免孩子感受到不安和紧张。 (2)家长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变化,多陪伴,多沟通,如有发现孩子的行为或心理有异常,应及早进行心理干预或寻求帮助。 (3)当出现一定的事件时,家长应给予孩子心理上的安抚,使孩子在情感交流过程中及时得到明智的指点和引导,达到解除困惑、消除烦恼,健康成长的目的,尽量避免使用“身体、情感或性情”上的打骂,压服孩子。 (4)假期也别忘记带领孩子共同劳动,通过共同劳动,融洽亲子关系,提高孩子的动手能力,责任感和幸福感。 尊敬的家长,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孩子的安全关系到孩子的一生,也维系着您的家庭。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共同为孩子撑起一片平安的蓝天! 最后,希望在即将到来的假期,家长能督促孩子合理安排学习、阅读、娱乐、锻炼和休息时间。 提前祝大家中秋、国庆双节快乐,阖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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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模式”→“未成年人模式”!公开征求意见
立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就《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将全面升级“青少年模式”为“未成年人模式”,推动模式覆盖范围由App扩大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商店,实现软硬件三方联动,方便用户一键进入模式等。 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 建设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依据 为了更好发挥互联网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网络环境,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各类移动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应用程序”)、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未成年人模式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功能要求和管理要求,适用于移动智能终端提供者、应用程序提供者以及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提供者等相关主体开展未成年人模式的研发和应用。 三、通用规范 (一)三方联动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之间应实现联动: 1.未成年人模式应具备自动切换功能。在移动智能终端一键启动未成年人模式后,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自动切换到未成年人模式界面;在移动智能终端退出未成年人模式后,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自动切换到普通模式界面。 2.未成年人模式应支持家长或未成年人用户通过账号在多移动智能终端(包括同一厂家的相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多个移动智能终端)进行统一设置。用户通过登录统一账号,自动将该账号下其他移动智能终端的已有配置复制到本地并开启。 3.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之间应提供必要接口和数据共享,满足未成年人防沉迷提醒、家长监督管理等功能。 (二)便捷使用 1.为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鼓励家长为未成年人启动未成年人模式,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为家长管理提供便捷功能和服务,便于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上网习惯。 2.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提供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功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3.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在未成年人模式下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处置涉未成年人投诉举报。 (三)分龄原则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以及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通过评估产品的类型、内容与功能等要素,为不同年龄阶段用户提供适合其身心发展的信息和服务。分龄化设计根据以下5个年龄区间划分: 1.不满3周岁; 2.3周岁以上不满8周岁; 3.8周岁以上不满12周岁; 4.12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5.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四、移动智能终端未成年人模式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未成年人模式入口 未成年人模式的入口设置应确保最简化原则。用户可通过开机提醒、桌面图标、系统设置等至少3种方式进入未成年人模式。模式入口应在固定位置、便捷易寻,满足家长和未成年人用户一键进入或切换。 用户在首次登录未成年人模式时,移动智能终端应在入口提供设置生日、选择年龄或年龄区间等多种方式供用户自行选择,并允许设置多个未成年人信息。 用户可在首次开机或系统设置选择不需要未成年人模式,系统将不再出现相关提醒。 2.未成年人模式退出 从未成年人模式退出时,需要家长进行验证同意,家长可基于现有移动智能终端认证机制,自行选择密码、指纹、人脸等识别方式进行单一或复合验证。 (二)使用时长管理 1.移动智能终端应为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差异化使用时长管理服务。当超过每日使用时限,移动智能终端应自动关闭除特定必要应用程序和家长自定义豁免的应用程序之外的其他应用程序: (1)在面向不满8周岁用户的未成年人模式中,移动智能终端应支持默认使用总时长不超过40分钟,同时提供家长豁免操作; (2)在面向8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用户的未成年人模式中,移动智能终端应支持默认使用总时长不超过1小时,同时提供家长豁免操作; (3)在面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用户的未成年人模式中,移动智能终端应支持默认使用总时长不超过2小时,同时提供家长豁免操作; (4)在未成年人模式下,当未成年人用户连续使用移动智能终端时长超过30分钟,移动智能终端应发出休息提醒; (5)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智能终端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6)以下应用程序和业务不受上述使用时长和时间段限制: ①应急类:用于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包括紧急呼叫业务及移动智能终端自定义的用于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的应用程序; ②教育类: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为未成年人提供网课等教育服务的产品和服务; ③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工具类: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认证的,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产品和服务,如部分图像处理、计算测量应用程序等; ④家长自定义设置可被豁免的应用程序。 2.在移动智能终端的未成年人模式中,家长使用时间管控功能应至少满足如下功能: (1)设置移动智能终端整机使用时长; (2)设置移动智能终端整机使用时间段,可根据具体需要,设置某个或者多个使用时间段; (3)设置指定应用程序使用时间; (4)禁止未成年人修改移动智能终端的系统日期和时间。 (三)防绕过要求 1.移动智能终端应具备防绕过功能。在进入未成年人模式后,移动智能终端应在家长验证并确认后才能执行退出未成年人模式或恢复出厂设置等操作。 2.开启未成年人模式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确保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服务功能的图标始终保持在桌面一级页面,不被卸载、冻结和隐藏,进程不被强制结束。 3.在未成年人模式下,如需启动开发者模式,应经家长验证并确认。 (四)补充要求 1.由于未成年人的视觉、听觉等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鼓励移动智能终端利用技术手段降低或消除未成年人在使用移动智能终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害。 2.移动智能终端应提供未成年人用户紧急向关联的家长用户终端发送位置和进行呼叫的服务。 3.儿童智能手表、早教机、智能音箱等儿童智能设备,及虚拟现实/增强现实(VR/AR)可穿戴设备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时,应遵守本规定中的相关条款,确保信息内容安全可控,防范未成年人产生网络沉迷或接触可能影响身心健康的信息。 4.现有应用程序中的青少年模式,应在移动智能终端普通模式下予以保留,并按照本指南的有关要求进行升级改造,为未成年人在普通模式下使用现有应用程序提供安全防护。 五、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未成年人模式要求 (一)基本要求 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分龄内容服务,并打造专属内容池。适龄推荐内容如下: 1.不满3周岁:推荐儿歌、启蒙教育等亲子陪伴类节目内容,建议以音频为主; 2.3周岁以上不满8周岁:推荐启蒙教育、兴趣素养、通识教育等节目内容; 3.8周岁以上不满12周岁:推荐通识教育、知识科普、生活技能、具有正向引导意义的娱乐性内容和适合本年龄段认知能力的新闻资讯等; 4.12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推荐通识教育、学科教育、知识科普、生活技能、具有正向引导意义的娱乐性内容和适合本年龄段认知能力的新闻资讯等。 5.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推荐适合本年龄段认知能力、健康向上的信息内容。 鼓励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分龄要求对未成年人专属内容池中的内容进行适龄推荐标注。 (二)内容安全要求 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履行主体责任,保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内容安全: 1.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内容池建设。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等的网络信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2.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履行主体责任,在未成年人模式下不应出现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诱导其沉迷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相关产品和服务: (1)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2)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禁止诱骗、强迫未成年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暴露其个人隐私的文字、图片、音视频; (3)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不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三)功能限制要求 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限制未成年人用户使用可能危害其身心健康的产品和服务: 1.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2.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措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3.未成年人模式下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利用泛娱乐化功能和内容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4.网络游戏的防沉迷要求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5.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6.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7.鼓励应用程序开发者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发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应用程序,帮助未成年人培养良好网络素养。 (四)社交管理要求 1.应用程序应为未成年人及家长提供社交管理权限,允许关注或屏蔽特定用户,限定特定信息的公开范围。 2.社交类应用程序不应在未成年人模式中为容易产生网络沉迷或使未成年人接触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互联网信息提供外链。 3.除即时通讯工具以外的应用程序,在未成年人模式下应关闭陌生人私信功能。 六、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服务平台未成年人模式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提供未成年人应用专区,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2.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认知水平,标注应用程序的推荐年龄,提供适宜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应用程序。 (二)未成年人专区建设要求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加强未成年人专区建设: 1.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各项义务,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诱导其沉迷的相关产品和服务。 2.鼓励教育、益智、科普、读书、音乐、体育等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应用程序在未成年人专区中上架。 3.有关部门针对各年龄段特点明确禁用的应用程序,不得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上架。 (三)下载安全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类网络应用程序和服务准入未成年人模式进行审核和处置: 1.明确产品所适合的未成年人用户年龄阶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位置显著提示。 2.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为未成年人用户提供差异化下载服务,并确保家长可以对未成年人模式下的应用程序下载和安装进行审核或豁免: (1)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用户下载、安装未成年人专区中的应用程序时,需经家长同意;家长具备一定的豁免权力,允许未成年人下载未成年人专区以外的应用程序; (2)12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户可自行下载、安装未成年人专区中的应用程序,家长具备一定的豁免权力,允许未成年人下载未成年人专区以外的应用程序。 3.禁止通过外链下载应用程序,家长审核并豁免的除外。 4.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建立相关举报机制,加强用户对未成年人模式中的信息内容与服务进行监督,必要时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对有关应用程序予以下架处理。 七、家长管理 (一)基本要求 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为家长提供管理权限,保障家长能够对指定的未成年人用户进行日常和应急状态管理,更好监督引导未成年人用户上网行为: 1.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为家长提供对未成年人使用时长、信息服务接收、应用程序下载安装等方面的管理权限,满足家长对未成年人用户的监督、豁免和审核需求。 2.移动智能终端应为未成年人账号提供至少1个亲情号绑定作为家长账号,该账号可满足家长与未成年人同终端和异终端使用,并可同时关联应用程序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 (二)家长对未成年人移动智能终端使用时间的管理 移动智能终端和应用程序应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提供防沉迷提醒,允许家长对未成年人移动智能终端的使用时间进行监督指导: 1.移动智能终端应定期向家长提供未成年人用户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的使用时长、各应用程序使用时长、上网时长等概览报告,协助家长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进行监督。 2.当未成年人用户的使用时长超过本规定所建议的时间限制时,可由未成年人用户向关联的家长用户发出豁免申请。 (三)家长对未成年人信息服务内容的管理 家长可以使用关联账号对未成年人模式下的信息内容提供审核和豁免功能: 1.家长可对非专属内容池的信息进行豁免,加入到指定未成年人用户的内容池中。 2.鼓励家长对非专属内容池的内容进行标注和建议,为平台丰富专属内容池建设提供依据。 (四)家长对未成年人应用程序使用的管理 家长可以使用关联账号对未成年人模式下的应用程序下载进行审核,豁免或禁止用户下载及安装特定应用程序。包括: 1.为特定应用程序开放始终豁免的权限,如对辅助教育类应用程序开放未成年人长期使用权限。 2.为特定应用程序开放限时使用权限,如根据需要,对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工具类应用程序开放特定时间段内使用的权限。 3.将特定应用程序和功能设置为始终禁止使用,期间相关应用程序不得弹出通知,不得被调取使用。 4.相关法规明令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的应用程序和服务,不得被豁免。 八、管理要求 (一)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二)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服务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 (三)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服务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建立必要应急响应机制,确保保护未成年人用户人身安全的应急类业务不被屏蔽。 (四)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服务,不应超范围收集用户数据。 附录 术语和定义 (1)未成年人模式 本《指南》所称未成年人模式,是指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专门面向未成年人使用,覆盖移动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网络保护模式。 (2)移动智能终端 移动智能终端是指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运行和卸载应用程序的移动终端产品,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儿童智能手表、早教机等智能终端和智能可穿戴设备。 (3)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指通过应用程序向用户提供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软件。 (4)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服务平台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服务平台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平台,包括应用商店、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等。 反馈意见途径: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wcnrms@cac.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综合治理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2日。 来源:网信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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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着你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中旬乔某经人进入A学校工作,岗位为水电工,期间双方为签订劳动合同。因学校无相关编制,四个月后经学校介绍,乔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劳务派遣者被派遣至A学校从事水电工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为乔某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其工资。2011年至2019年期间,劳务派遣公司先后与乔某签订了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2019年3月31日,劳务派遣公司向乔某发送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通知,乔某在该通知书签收回执上签字,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乔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后续处理 1. 2020年4月17日,乔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A学校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的劳动关系;请求A学校支付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交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的社会保险费。庭审过程中,乔某提供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的银行流水,证明期间学校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报销各项材料费用等。A学校代理人确认双方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的劳动关系,但认为乔某提出的二倍工资的请求已过1年仲裁时效。关于补缴社保的请求,代理人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了代理人的答辩意见。 2.乔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20年7月27日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代理人答辩意见同仲裁答辩意见一致,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一审判决后,乔某未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三、律师评价 这是一起劳务派遣员工与学校之间因劳动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历经仲裁与诉讼两个阶段,在成诉前,学校曾与乔某进行多次协商沟通,但均无果。可以说学校为解决此事耗费了巨大的心力,在委托代理人后才有所解脱。之所以会形成诉讼,主要原因在于学校此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法律风险很大。 四、律师建议 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即便是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务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务必亲眼见到劳动者在学校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字。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3. 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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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业务介绍,法律咨询是指提供法律知识问题的解答。由于法律的复杂性,非专业人士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需要求助于律师一类的法律专咨询业务介绍,法律咨询是指提供法律知识问题的解答。由于法律的复杂性,非专业人士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需要求助于律师一类的法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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