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获取报酬权被侵害,依法要维权
2019-02-19 11:05:56

【法规速递】

      《教育法》第33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

 

案例: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额共计4.32万元。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教师的全部工资。学校侵犯了教师的什么权利?

 

分析:教师获取报酬权被学校侵害。拖欠教师工资,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是侵害了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