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证书丢失,是否侵犯教师荣誉权
2019-02-19 11:13:47

【法规速递】

       《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案例:吴老师是长宁小学的特级教师,在其十多年的教学生涯中获得了许多荣誉称号和奖状。去年学校为了展示学校优异的师资力量,向吴老师借用了其荣誉奖状成列在展览室中,供领导和家长参观,但是今年,吴老师向学校要求归还奖状时,学校却发现少了两本。吴老师认为学校侵犯了其荣誉权,要求学校赔偿。

 

分析:荣誉是国家或有关组织依据一定程序对某一特定主体的某一方面活动进行的良好评价,是公民或法人在生产劳动和各项工作中成绩卓著所受到的表扬、奖励。荣誉只能依据一定的程序予以取消,而不得诋毁或非法剥夺。荣誉侵权只能表现为对当事人享有的荣誉权进行非法剥夺和诋毁,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故意。就本案事实,遗失的仅仅是具有证明和纪念意义的实物,是吴老师荣誉权的载体,吴老师的荣誉并未因为奖章、证书的遗失而受到诋毁或非法剥夺,学校在主观上也无此故意,根据该条规定,学校的行为不构成对吴老师荣誉权的侵害。从表面看,奖章、证书的遗失,使吴老师无法直接展示其所获荣誉,其荣誉权的行使似乎是受到了妨碍,似乎是符合“妨碍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使也构成侵权”的规定。但是向人们展示奖章、证书仅是吴老师行使荣誉权的一种比较直接的方法,而非是唯一的方法,吴老师可通过有关单位的说明和报刊杂志、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以达到行使荣誉权的目的,从这个角度上看,吴老师荣誉权的行使并没有受到妨碍。所以,学校的行为没有构成对吴老师荣誉权的侵害。当然,这并不是说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学校丢失吴老师的荣誉证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而非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