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蛇进学校,把同学吓成精神病,责任谁担
2019-02-19 13:30:37

【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案例:李某(女,15岁)与张某(男,17岁)均为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某日晚自习前,张某将一条蛇带到学校玩耍。张某出于恶作剧,将蛇放在李某的手臂上,李某当场就吓得尖叫着跑出教室,被课桌绊倒。同学将其扶起,李某大哭着跑出了教室。教师点名时发现李某不在,便向同学询问,得知李某被蛇吓后跑出教室一直未归,即刻通知其父母一起寻找。次日凌晨,才找到无目标游走的李某。后经某医科大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李某患了心因性精神障碍,其发病与被惊吓直接相关。为此,李某用去医药鉴定费用6000元左右,李某监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该条款尽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作规定,但根据该条款的精神,可以推导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也应当以学校有无过错为前提。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之一的张某系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相对较弱,需要自始至终处于被监护状态。李某是在特定场所(学校)和特定时间(上晚自习之前)被张某吓成心因性精神障碍的,虽然学校并不知道张某的行为,但是学校在晚自习过程中并没有教师看管,对被告张某恶作剧用蛇将李某吓成心因性精神障碍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