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案例:2000年5月5日某校组织庆"五四"篮球活动,两名学生在抢夺篮球时无意相撞,其中一名学生在跌倒时坐在另一名学生的腿上,造成这名学生小腿骨粉碎性骨折,在旁的教师立刻将学生送到医院,进行紧急处理。事后学生家长以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受伤为由,把全部责任推给学校,要求学校承担一切费用,以及另付家长的误工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
分析: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希望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只会因过失而要承担责任。只要学校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了善后工作,没有使学生的伤势进一步扩大,学校就没有过错,也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是合法的,是国家教委提倡的,学校并不存在过错。另外,该事故属于意外伤害,学校教师在此过程中也采取了积极处理,学校、教师并没有任何差错,两名学生也均无过错因此,两位家长应按公平原则各承担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一半。
但是也应当注意,由于教师对一些技术动作讲解示范不够或者保护不力、教师超出教学大纲对学生提出过高的要求、教师对体育器材准备不够或摆放不当、运动会上,因组织不周或运动员注意力不集中(如投掷铅球、标枪时)等情况都很容易发生事故。
所以学校和教师们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保持高度的责任心,防患于未然,发生突发事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及时正确处理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