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案例一:某校要组织美术专业的学生到野外采风。考虑到路途较远,就跟某旅行社联系,以组团形式出行,双方签订了团体旅游协议,学校也派教师全程跟随。途中,学生乘坐的一辆汽车发生意外碰撞,6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随团教师在现场组织协助救治,并及时向学校汇报,学校也在第一时间告知受伤学生家长。事后,家长状告学校要求赔偿,法院驳回学生家长要求学校赔偿的诉讼。之后,依法判令接团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
分析:这一案例中,学校组织学生外出采风,是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且事故发生后,学校教师在现场组织协助救治,履行了教育保护的职责;又及时汇报校方,校方在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履行了管理和告知职责,完全符合职业要求。学校与旅行社签订组团合同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不论是随团的学校教师,还是参加活动的学生,都已成为旅行社的签约对象,理应受到相关旅游法规的保障。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2010年11月10日上午8:20左右,某小学统一组织校外活动,学生蒋某在玩耍时不慎从高台摔下,学校教师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并第一时间将学生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肱骨骨折,学生家长就发生医疗费用向学校提出索赔。
分析:本案中的小学生是未成年人,学校在组织校外活动前,应反复叮嘱学生注意人身安全及其他注意事项,要求学生听从教师统一安排。小学生对于一些危险事物及地点的防范意识比较薄弱,自制力差、好奇心又强,建议教师应加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高度注意学生人身安全,履行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因此,此次事故小学应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