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案例:15岁的万宏(化名)从宁夏中宁县去四川新华电脑学校就读,系住读生。2005年9月3日凌晨1时,万宏在成都万福桥失足落水死亡。校方在学生进校时签订的学习协议及发放的学生守则上明确规定,住校生必须请假后方可离校,学校也制定了严格的夜间归寝和查房制度,出事当晚,学校查房后发现万宏等几名学生不在寝室,随后在校内和学校附近寻找,直到和万宏一起出去的同学打电话回来,才知道已经出事。新华电脑学校认为,万宏违反学习协议和学生守则,喝酒后擅自离校并翻越不能通行的栏杆,导致落水身亡。法院审理认为,新华电脑学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当查房发现万宏等未请假也未归宿时,校方采取了积极措施进行寻找,也未及时告知万宏的监护人,最终导致万宏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死亡,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疏忽,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作为15岁的万宏,应当具有相当的判断危险和自我控制能力,应当知道酒后爬上桥头护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万宏对自己行为的放任是导致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酌情确定新华电脑学校承担30%赔偿责任。
分析: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及管理措施,不应仅限于教学活动时间,应包括学生在学校生活的每一时段。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伤亡负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学校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即在客观上有作为或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且这种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该案中,校方未能证明自己知道学生离校后积极寻找,因此,应该为其不作为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在该案中,如果学校能举证证明自己充分履行了管理职责,没有过错行为,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