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人员在校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2019-02-19 13:41:02

【法规速递】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案例:1998年10月24日中午,四川省彭州市蒙阳中学三(4)班教室里突然冲进14名歹徒,对正在上课的男生用刀捅、凳砸,5名学生被打成重伤,其中1名学生受伤后生命垂危,2 名教师受伤。

 

分析:学校在这类案件中可不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有一个前提——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即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必须不存在任何过失,而且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必须及时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只有在此前提下,学校对此类案件才可免责。在本案中,应由14名歹徒承担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