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宿舍内物品丢失的责任承担
2019-02-19 13:43:18

【法规速递】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某高中是寄宿制学校,李某、王某、何某、丁某四人同住一宿舍,某日上课,四人把各自的电脑放在桌上,门、窗关上后就去上课了,但是下课回来后电脑就被盗了,锁还完好。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一般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只是存在租住房屋关系,并不必然附带保管关系,对于房屋租赁,出租人在交付租赁物房屋后,就不再承担承租人房屋内物品的保管义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通常情况下,学校的宿舍在租赁后,仍然由学校进行无偿的管理,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为无偿保管关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否则要承担无偿保管的保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