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案例:班主任陈老师因发现徐某近日学习成绩下降而特别加以关注,在一次课间发现徐某与王某两人有信件往来,于是在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拆开查阅,发现徐某有早恋情形。于是,将信件内容告诉徐某家长,徐某受到家长的严厉批评,一气之下,投河自尽。
分析: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隐私,在学校里,每个学生也毫不例外地有自己的隐私。隐私是指“不愿告人的或者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其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它包括学生的日记、家庭状况、个人历史、通信秘密等。本案中,班主任陈老师私拆信件,泄露徐某的隐私,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从而造成徐某投河自尽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