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笔不慎戳伤同学,责任谁担?
2019-02-19 13:51:41

【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2007年1月3日上午,幼儿园正上图画课,小朋友们一个个兴奋地拿着笔涂鸦。突然,一支铅笔戳进了小萱的左眼。事情发生后,幼儿园把小萱送去医院治疗。当天下午,小萱的父亲接女儿时,发现女儿的眼睛红肿,回到家里,小萱的疼痛并没有好转,父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第二天,小萱被转送到了上海治疗,诊断为左眼角巩膜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造成了十级伤残。

 

分析:小萱在幼儿园入托上学,双方形成教育关系。在小萱上学期间,幼儿园对小萱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本案事故发生时,小萱年仅五岁,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幼儿园组织使用的铅笔等尖锐物品所带来的危险性,完全不能认识到,这就需要监管人员对其行为进行严格地看管和指导,而幼儿园的一个教师要照看全班学生,照顾的力度显然不够,故导致铅笔刺伤小萱眼睛的事故发生。

      对此,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重大的过失行为,应对小萱受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