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内突发疾病死亡,如何处理
2019-04-03 14:30:27

【案情简介】

       小唐是广东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平时寄宿在学校。某日上午,小房发现小唐呕吐便将此事告知正在巡查宿舍的生活老师。生活老师告知不舒服的学生去医务室检查后即离开继续巡查其他宿舍。次日上午,小唐的舍友发现小唐吐血,于是叫来了生活老师,生活老师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由于急救车未到,生活老师即和其他一起值班的老师将小唐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最终,小唐因病情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律师解读】

       此类案件的发生是由于学生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的,往往是因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等健康方面的特殊情况,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一般情况下,对这类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也有两种特殊情况,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学生因突发性疾病、严重疾病及猝死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学校在第一次发现小唐呕吐时,未及时将其送去医务室或医院救治,也未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1. 在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向每一位孩子家长发放《特异体质学生调查表》,明确孩子是否存在特殊心理或健康状况。
  2. 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学生,学校应向家长明确孩子的病情、治疗情况以及具体需要老师特别防范的地方,以便学校及老师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给予特别保护。
  3. 对于学生在校出现的突发性疾病、严重疾病,学校应立即及时采取救治措施,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法规速递】

  1.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