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5岁的赵某在幼儿园读大班,一天午休时他私自在园内玩耍,从秋千架上摔下来,造成左手骨折。
【律师解读】
本案中,幼儿午休时间,幼儿园应指派专门老师进行看护。幼儿在此期间能溜出去玩耍,主要是由于幼儿园没有尽到看护责任所致,应当属于幼儿园的重大过失。因此,本案赵某受到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幼儿园承担。
【律师建议】
【法规速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