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就读于涟水县某外国语学校。2016年6月10日午休时,刘某两次翻墙试图捡一个瓶子,结果两次从墙头掉下,刘某当即感到身体不适,同行的同学喊来了值班老师卢某。卢某并未询问刘某伤情,而是盘问翻墙的原因,对其罚站,并用手打刘某的脸,用小木条打刘某的手和小腿。第二日,因刘某病情严重,刘某班主任徐某和卢某一起将刘某送医治疗。经鉴定刘某的脾脏切除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小肠切除构成九级伤残和肠破裂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为学校在了解到学生受伤后,没有及时将其送医治疗,谨慎履职的预见水平和防范能力不够,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给刘某31万余元。
【律师解读】
上述案例中,学校的教职工人员对学生的伤病没有足够的警惕,或是延误病情,或是耽误救治,而这些情形,最后也成了法院判决校方未尽管理职责的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本案中,因为刘某摔下墙头,身体不适,教师卢某才被喊来现场。卢某到现场没有先关注学生的伤情,而是先对刘某不遵守校纪校规的行为进行惩罚,甚至还有体罚行为,不但不给予救治反而雪上加霜,导致其最后因未尽管理职责被判决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法规速递】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