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学校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学生不得携带手机上学,但是学生王某仍然带手机到学校,并且在上课时玩弄手机,不仅影响了自己的课业,同时还引起其他学生的注意,班主任秦某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了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规范学习行为,秦某在没有得到学生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没收了王某的手机,并告诉王某,除非其考入班级前十名,否则就不归还手机。班主任秦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律师解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手机作为个人的合法动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与机关无权占有或者扣留。虽然学校规定了学生不得携带手机上学,但是学校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况且无论是规章制度还是法律都没有赋予教师随意没收并占有的权利。教师在未得到学生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没收手机并设定归还条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避免。
【律师建议】
【法规速递】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