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不准未完成作业的学生上课,是否构成侵权?
2019-04-03 15:00:34

【案情简介】

       秋季开学,某校小学五年级学生徐某因未完成暑假作业被拒之门外,班主任王老师要求他将作业完成后再报到上课,徐某只好背起书包回家,途中经过一条小溪,他脱掉衣服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徐某家长闻讯后,冲进学校,殴打班主任王老师,在学校领导和教师的大力保护下,王老师没有受到伤害,只是衣服被撕破,在各方劝说下,许某家长回家,安葬了徐某。

【律师解读】

       暂不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由谁负责,老师不准未完成作业的学生上课这一行为实际上属于一种变相体罚,同时也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即使没有发生上述悲剧,学校老师仍然应当避免采取上述行为,可以采用教育以及沟通的方式改善学生的学习态度。

【律师建议】

  1. 停课的惩戒方式应适用于严重违反纪律,使课堂无法继续进行的学生,对于未完成作业等,不适用停课的惩戒方式。
  2. 停课的时间不得过长,一节课为宜,特殊情况的,不应超过24小时。
  3. 教师对学生采取停课的惩戒方式,并不意味着可以对其不管不顾教师应当对其进行安排以免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