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天,李校长检查入学进度,发现该校三年级还差一个学生,问班主任王老师,回答说:“未到校的学生叫周波,因家庭困难交不起学费而失学了。”李校长带着这个问题走访了周波家了解情况,家长对教师意见很大,告诉李校长说:“我小孩周波学习成绩差,不守纪律,这我清楚。上学期班主任在排学生座位时,故意将周波排在教室左后角独坐,作业就是做了点交给教师也不批改。期末考试,语文只得27分,数学只得45分,成绩都低于班级平均分数。期末发《手册》那天,王老师还在班上点名批评我小孩,说周波在班上是大家学习上的负担,下学期最好不要读了。本学期开学已有5天,可王老师一则未来发动,二则未捎信或写字来要周波去读书,请校长考虑我小孩的读书问题。”回校后,李校长深入到该班了解情况,周波家长反映情况属实。
该学校《教师奖罚制度》第十条规定:“排斥差生,差生失学,应由直接责任人动员差生入学,否则视其情节予以经济处罚。”对此,学校作出决定:一、责成王老师在两天内亲自到周波同学家,做好工作,发动入学,并热情关怀,不准歧视。二、给予王老师批评教育,再视其情节处罚。
【律师解读】
周波同学未入学是班主任王老师的直接责任,关心爱护学生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义务,学校给予王老师的处理是合理合法的。理由是:1、王老师对差生周波不但不关心帮助,反而将其座位排在教室左后角。周波欠交作业,不教育、不督促,做了作业也不批改,这是歧视差生的主要依据。2、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差,挖苦、讥讽,属排斥差生的言行。开学后不但不去发动,反而在领导面前说谎话,周波未入学不是家庭经济困难,而是由于王老师的排斥和歧视。
【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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