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著作权纠纷
2019-04-03 15:21:56

【案情简介】

       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教师的推荐,李某署名。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教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索要稿酬。

【律师解读】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年龄的大小虽能影响人的行为能力但不能影响人的权利能力。由于李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幼儿园在未经作者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提供给出版社,且没有给作品署名,幼儿园和出版社共同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理应将稿酬付给李某的家长。而且,如果家长追究,出版社和幼儿园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由于幼儿年龄小,其著作权往往会被忽视。现在经常有出版物刊登孩子创作的绘画作品及诗歌、童话等文学作品,因为这些作品多为幼儿园集中投稿,作者的姓名、地址常有遗漏。现在,家长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所以,幼儿园教师在给孩子们投稿时,应及时征求家长的书面意见,写清楚孩子的姓名、地址,对稿酬更应该妥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建议】

  1. 老师在向出版社投稿学生的作品前,应先征得学生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2. 投稿时应标明学生的姓名并给予其稿酬。

【法规速递】

  1.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3.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