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利用学生形象作广告引发纠纷
2019-04-03 15:23:25

【案情简介】

       李某6岁,就读于一所私立幼儿园,在去年县举办的“六一”儿童节会演中荣获一等奖。其就读的幼儿园以李某被授奖时的镜头在电视中为其园作宣传广告。李某的父亲找幼儿园要求其停止宣传广告的播放,并赔偿有关损失,幼儿园辩称该广告已经李某口头同意。

【律师解读】

       私立幼儿园虽经李某口头同意使用他被授奖的镜头作宣传广告,但根据《广告法》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李某只有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其是口头同意还是书面同意,都是无效的。还必须有李某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能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用于播放。

       私立幼儿园未经李某监护人允许,擅自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播放,已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利。该幼儿园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建议】

  1. 学校不得擅自将学生的照片提供给他人,尤其是商家。
  2. 学校为了该校的宣传决定使用学生照片前,应当征得学生家长的书面同意并就照片使用问题做详细的约定。
  3. 学校出于自身需要使用学生照片的,如:表彰学生先进事迹,属于合理使用,但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最好事先也征得学生家长的同意。

【法规速递】

       《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首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