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6岁,就读于一所私立幼儿园,在去年县举办的“六一”儿童节会演中荣获一等奖。其就读的幼儿园以李某被授奖时的镜头在电视中为其园作宣传广告。李某的父亲找幼儿园要求其停止宣传广告的播放,并赔偿有关损失,幼儿园辩称该广告已经李某口头同意。
【律师解读】
私立幼儿园虽经李某口头同意使用他被授奖的镜头作宣传广告,但根据《广告法》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李某只有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其是口头同意还是书面同意,都是无效的。还必须有李某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能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用于播放。
私立幼儿园未经李某监护人允许,擅自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播放,已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利。该幼儿园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建议】
【法规速递】
《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首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