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月14日,河北邯郸某中学八年级的四名学生在上早读课时迟到,班主任徐某将4人叫到办公室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徐某以“从头做起”为名,对学生采取了理发推头的处罚方式,引起家长的强烈不满。后学校公开道歉,涉事老师徐某被辞退。
【律师解读】
不管是体罚,还是变相体罚,都是一种侮辱人格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未成年学生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会挫伤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伤害他们的人格尊严,导致他们与教师关系的恶化和对立。有时由于涉及人身伤害,还会造成学生家长与学校对簿公堂,导致学校与家长间的关系趋向恶化,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形不成合力,不利于双方之间协调起来共同对孩子进行良好的教育。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学校领导认为,只要能把学生的学习成绩搞上去,不管用什么方法都行,甚至暗中支持和鼓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做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禁止体罚学生,由此可见,教师在教育学生时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而是应当遵守法律,认真履行其职责的。
【案情建议】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