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能否对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进行临时隔离?
2019-04-03 15:24:04

【案情简介】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在英语课上交头接耳、随意插话严重扰乱课堂秩序。英语老师刘老师为了不影响其他同学,便让小明自己一个人在办公室里自习。刘老师怕小明乱跑便将门锁起来后继续回班里上课。后来,刘老师忘记小明被自己关在办公室的事,下完课就回家了。看着别的同学都去食堂吃饭,饥饿的小明便决定从窗户翻出去,但一不小心脚踏空,从六楼摔下而亡。

【律师解读】

       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除了公、检、法部门依法实施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得限制或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教师将未完成作业的学生单独锁在办公室或教室补作业、将严重违纪的学生长时间地关在办公室面壁思过等行为都是限制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表现,这些行为都涉嫌非法拘禁学生。一旦出现严重后果,教师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刘老师将小明锁在办公室里的行为剥夺了小明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

  1. 老师严禁采取非法限制学生人身自由的方式教育学生,不得将学生单独关在办公室、宿舍等地方。
  2. 对于严重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经警告后仍然不能制止且确实需要采取临时隔离的,老师可将其带到办公室单独进行批评教育,但不得将学生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以免发生意外。
  3. 老师要注意临时隔离的时间,不得太长,以免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法规速递】

  1.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