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或教师在学校丢了东西,教师能否搜查学生的身体或物品?
2019-04-03 15:25:06

【案情简介】

       某小学下课期间,小红跑到办公室对班主任王老师说她书包里的200元钱不见了,疑似小明所偷。王老师知悉后到班上询问有没有人捡到小红的200块钱,班上无一人吭声。王老师急于找到丢失的200块钱,便决定搜包。经过一顿搜查后,还是没有发现丢失的200元,后王老师单独把小明叫出去并让小红负责搜身,结果还是没有结果。后小明回到教室,班上的同学都以为是小明所偷说他是小偷并用异样的眼光看着他。事情发生后,小明的精神受到很大的打击,无论如何都不肯去学校上学。

【律师解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除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搜查权外,其他任何人、组织、团体都不得随意搜查他人。也就是说,教师无权搜查学生的身体或物品也无权指使他人搜查或命令学生间相互搜查。本案中,老师急于找到被盗的财务而擅自搜查学生的身体和书包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轻则需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重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老师的做法是对其他无辜学生的不尊重,被怀疑偷盗、被搜身无疑会给学生造成心理上的伤害。同时,这种做法也不利于犯错的孩子承认错误、改正错误。

【律师建议】

  1. 对于失窃事件,老师应当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来引导犯错的学生主动承认并改正错误,同时做好保密工作,避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2. 若是金额较大的盗窃事件,教师应当立即报警,切勿轻举妄动。
  3. 在平时教学过程中,老师需加强学生的防盗意识,告知同学们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贵重东西不要带入学校或可交给老师代为保管。

【法规速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