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的一天,何某(14岁)、韦某(15岁)、黄某(15岁)三人在荔浦县某网吧上网,在上网的时候何某提议去学校抢点钱用,二人听了何某提议后表示赞同,在凌晨上完网后三人来到双江镇双江中学,一起翻围墙进了学生宿舍,采取搜身、遇有学生反抗则持刀威胁的方式实施抢劫。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以何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十余次持刀到双江中学学生宿舍抢劫学生财物,共抢走莫某等18名学生财物共计397元。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对三名被告人判刑,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责令三被告人退赔抢劫所得的赃款。
【律师解读】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本案中,何某、韦某、黄某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多次抢劫他人钱财,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十九条,已满十四不满十六的人犯抢劫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
【法规速递】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