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6岁的小朱与15岁的小李是初三的同班同学,平时就好自尊大,恃强凌弱;二人家庭经济都较困难,很羡慕有钱的同学穿名牌。一天,一个低年级学生穿了一双耐克鞋在路上一脚把一块石头踢到小朱的身上,小朱很生气想教训教训这个小同学。小李一看一双新的耐克鞋,就说把这双鞋换过来穿穿算了,小同学不肯,二个人上去一下把他按在地上,小朱往他屁股上一脚,小同学只好把鞋给了小朱。小同学的家长报了案,小朱与小李被叫到了公安局。经查,小朱和小李还数次向其他小同学强索人民币,有的10元,有的20元、50元,最多一次强索170元,后因被害人要求返还70元,总共强索金额720元,学生家长反映十分强烈。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了处理。
【律师解读】
虽然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必须达到1000元以上才构成犯罪,但并不是说未达到这一标准就可以免于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仍然可以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律师建议】
【法规速递】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