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2019-04-03 15:49:57

【案情简介】

       单某是北京某大学的一名教师,1998年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任教期间工作一直勤勤恳恳,得到学生的好评。20157月,学校人事处突然接到单老师的书面辞职申请,经过多次挽留无效,在辞职手续也没来得及办完的情况下,单老师就已经离开学校。20172月,单老师的家人带着一叠厚厚的药费单据找到学校,告知学校单老师已在20168月被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经某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单老师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要求学校为单老师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并支付单老师20168月以后的病假工资。学校认为单老师已于20157月向学校提出了辞职,双方早已解除了聘用关系。此后学校不再承担劳动法律义务,单老师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生病期间的待遇也不应当由校方承担,所以拒绝了单老师家人的要求。

【律师解读】

       用人单位是否做到严格履行法定解除程序,直接决定着双方关系是否办结,它是用人单位对离职劳动者结束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关键。即使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决不能掉以轻心。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有两种主要形式:口头辞职和书面辞职,用人单位要注意区别对待和处理。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注意完善自身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学会使用《劳动合同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再因忽视了办理手续而感到委屈。同时,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还应加强对员工工作、生活情况的关怀,及时了解员工的身体、精神状况,以便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降低劳动争议风险。

【律师建议】

  1. 教职人员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学校不能掉以轻心,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解除程序。
  2. 学校应当完善自身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法规速递】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