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老师是某中学老师,在一次到外地交流学习的过程中,由于不小心造成意外伤害,最终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律师解读】
由于去外地交流学习也是工作一部分,所以王老师的在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节,应当认定构成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建议】
【法规速递】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