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发生工伤常见情形之四:外地出差交流学习受到伤害
2019-04-03 16:04:39

【案情简介】

       王老师是某中学老师,在一次到外地交流学习的过程中,由于不小心造成意外伤害,最终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律师解读】

       由于去外地交流学习也是工作一部分,所以王老师的在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节,应当认定构成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建议】

  1. 教师因履行职务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及时与学校联系,告知其受伤的经过和原因,并将诊断证明、病例等交给学校,让学校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2. 学校在受到上述材料后,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认定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若学校拒绝申请工伤认定,教师或其直系亲属可在事故发生1年内,直接向工伤认定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规速递】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