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打闹受伤,学校无法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2019-02-15 15:43:37

       原告李贺榜系十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读于被告东北塘小学。原告在学校与同学苏某奇玩耍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肩锁骨骨折。被告学校辩称原告发生事故是由于学生之间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并无不当。法院认为被告的证据是来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相互矛盾之处,不足以采信,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被告应当对原告受伤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

详情见判决书:

李贺榜与无锡市东北塘实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684号

原告李贺榜。

法定代理人李明华。

委托代理人陈荣标,江阴市霞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东北塘实验小学,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东北塘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剑东,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过琴芬,系无锡市东北塘坝小学校长。

      原告李贺榜与被告无锡市东北塘实验小学(以下简称东北塘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贺榜的委托代理人陈荣标,被告东北塘小学委托代理人过琴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贺榜诉称:2013年11月6日,李贺榜与刘苏奇在课间休息玩耍打闹中不慎摔倒致右肩锁骨骨折,受伤后即至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现已治疗完毕。李贺榜因该次事件产生医疗费等损失共计60398.22元,现要求东北塘小学赔偿上述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东北塘小学辩称:学校尽到了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李贺榜与刘苏奇在玩耍时受伤是意外事件,东北塘小学出于人道主义会承担一点责任。事故中,李贺榜存有一定过错。

经审理查明:李贺榜系东北塘小学下属村校无锡市东北塘小学(以下简称东北塘小学)学生,2013年11月6日,李贺榜在校期间与刘苏奇课间玩耍时受伤。对此,李贺榜提供东北塘小学学生刘苏奇、刘里瑷、王涵、张胜浩、卢锦召、李宇哲及坝小学教师的情况说明予以佐证。质证时,东北塘小学认可上述证据来自坝小学,对李贺榜在校期间受伤的事实不持异议。

      2013年11月6日,李贺榜至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锁骨骨折。2013年11月8日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3年11月16日出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2014年7月25日再次至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锁骨内固定物存留。2014年7月28日行内固定物取出术。2014年8月1日出院,诊断为右锁骨内固定物存留。出院后,李贺榜遵医嘱数次进行复诊。上述治疗,李贺榜花费医药费合计32475.22元。质证时,东北塘小学对此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诉讼期间,李贺榜就其护理、营养期限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所于2015年1月28日出具锡中西医司(2015)临鉴字第1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贺榜的营养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李贺榜为上述鉴定,花费鉴定费1160元。质证时,东北塘小学对该鉴定意见要求由法院依法认定。

审理中,李贺榜主张下列赔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938元、误工费18325元(法定代理人李明华误工损失,计算方法36650元/年÷360天×180天)、护理费5400元(计算方法60元/天×90天)、营养费1800元(计算方法20元/天×90天),交通费300元。为证明该主张,李贺榜法定代理人李明华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误工证明及交通费发票佐证。质证时,东北塘小学就交通费没有异议,对于其他费用要求由法院依法认定。

又查明:李明华系锡山区东北塘环航五金经销处(以下简称环航五金)个体工商户主。审理过程中,李贺榜明确已收到赔偿款12000元。

      上述事实,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误工证明、收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贺榜在校学习期间受伤,理应获得赔偿。现李贺榜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东北塘小学无异议的医药费32475.22元及交通费300元,本院一并予以认定。涉及其他赔偿费用,本院现作如下认定:(1)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考虑,本院现酌定标准每天18元合理;结合李贺榜住院期间17天,本院现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6元。(2)关于误工费,根据相关规定,误工费系赔偿受害人因伤减少的实际收入,具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的受害人李贺榜系在校学生,故其主张误工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护理费,根据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所得劳务报酬标准考虑,现李贺榜主张的标准每天60元属合理,结合其护理期限评定90日,故本院现认定护理费5400元。(4)关于营养费,根据本地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因素考虑,本院现酌定标准每天18元合理;结合其营养期限评定90日,本院认定营养费为1620元。综上,本院现确定李贺榜的各项损失为:医药费32475.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护理费5400元、营养费162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合计40101.22元。本案李贺榜在校学习期间受伤事实清楚,鉴于其受伤时尚未满十周岁,应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东北塘小学认为李贺榜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系学生之间的过错造成,学校并无不当,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东北塘小学虽以部份学生及教师所作情况说明佐证其主张。但本院注意到,各学生所述事实均存有矛盾之处,且作情况说明之学生亦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师所陈述亦系根据学生所告知的情况,并未在场亲眼所见,故本院对上述学生及教师之陈述不予采纳。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东北塘小学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东北塘小学应对李贺榜在东北塘小学受伤产生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又鉴于李贺榜就其人身损害已收到垫付款12000元,此款项应当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北塘小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李贺榜28101.22元(上述款项可汇至本院代转。款汇: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东亭支行,帐号:322000651018170063905)。

二、驳回李贺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元,鉴定费1160元,合计诉讼费用1764元,由李贺榜负担593元,东北塘小学负担1171元(李贺榜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用由东北塘小学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东北塘小学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李贺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华伟

代理审判员  谢妍

人民陪审员  严露玮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