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蒙和小陈是某寄宿制中学的初一学生,为更好地管理在校学生,学校给每个寄宿生发放了一本请假本,并对学生的请假制度、请假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其中一条便是学生请假离校必须有班主任的签字。
一天下午,小陈因要回家拿衣服,向班主任陶老师请假,老师在请假本上签字批准。小蒙得知小陈被老师批假回家拿衣服后,便要求在老师已签字批假的小陈的请假本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小陈没有反对。二人出校门时,门卫邱某检查请假本时提出了疑问,小蒙谎称自己的请假本已经用完,只得跟小陈共用一本。门卫便对两人予以放行。
结果二人在返校途中遇到同学小李,3人决定先不回学校,一起下河洗澡。小陈和小李在河边洗脚,小蒙独自一人走到河中间,结果意外溺水身亡。小蒙父母伤心欲绝,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将学校告上法庭。
【律师解读】
在上述案例中,小蒙的离校是其违反了学校的请假规定,在小陈的请假条上作假,以非正常手段离开学校,脱离学校管理;离校后明知下河洗澡会有危险,仍然到危险水域洗澡,结果导致溺水身亡。学校并无管理缺位的问题,所以也不必承担因未尽管理职责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而小蒙的身亡则是由于其进入危险水域的戏水行为所导致的,故其死亡与学校并无因果关系,并且在小蒙不见了以后,学校也进行了搜寻,在小蒙溺水后,学校也组织了搜救,可见学校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的职责,并不需要对小蒙的溺水承担责任。
有人认为一旦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即把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学校成为监护人,发生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实际上,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人不承担监护职责,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有特别约定。因此,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有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但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因此而转移给学校。
【律师建议】
【法规速递】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