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带牲畜进学校咬伤同学,如何担责?
2023-07-03 05:09:20

【案情简介】

       李某(女,15岁)与张某(男,17岁)均为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学生。由于张某的父母都是双职工,白天家里没人,张某担心小仓鼠饿着,于是他每天上学时把装小仓鼠的小笼子放进书包里偷偷带进学校。某日晚自习,张某出于恶作剧,将仓鼠放到李某的课桌里,李某在课桌里找书时被小仓鼠咬伤。

【律师解读】

       张某的监护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饲养的仓鼠将李某咬伤且李某并无挑逗等行为,张某需承担民事责任。又因张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张某和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相对较弱,需要处于被监护的状态。学校在晚自习期间没有发现和制止张某的行为,显然是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1. 学校应当严禁学生带宠物进学校,一旦发现有携带宠物的学生,严格按校纪校规处理,以儆效尤。
  2. 学校应当加强晚自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法规速递】

  1.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