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5岁的万宏(化名)从宁夏中宁县去四川某学校就读,系住校生。某日凌晨1时,万宏在成都万福桥失足落水死亡。校方在学生进校时签订的学习协议及发放的学生守则上明确规定,住校生必须请假后方可离校,学校也制定了严格的夜间归寝和查房制度,出事当晚,学校查房后发现万宏等几名学生不在寝室,随后在校内和学校附近寻找,直到和万宏一起出去的同学打电话回来,才知道已经出事。
【律师解读】
本案中,该学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当查房发现万宏等未请假也未归宿时,校方采取了积极措施进行寻找,也未及时告知万宏的监护人,最终导致万宏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死亡,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疏忽,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作为15岁的万宏,应当具有相当的判断危险和自我控制能力,应当知道酒后爬上桥头护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万宏对自己行为的放任是导致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最终法院酌情认定新华电脑学校承担30%赔偿责任。
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管与保护的职责,在万某违反有关规定擅自离校时,就应该采取积极、稳妥的处理措施以纠正其违规行为。而作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更应当肩负起对子女的安全保护和教育引导的责任。
【律师建议】
【法规速递】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